甘肃省兰州市重修皋兰县志(光绪 民国石印本),三十卷首一卷,十四册,张国常编。是书由刘尔炘题签,卷首有刘尔炘、杨昌浚、胡景桂、蔡金台序,及凡例、目录、衔名。卷末有张国常子林焱跋。
光绪十五年(1889年),陕甘总督杨昌浚嘱张国常纂修皋兰县志,知县查之屏助以纸笔费。国常即从光绪十三年卢政《皋兰续志稿》中,采田赋、祥异、人物、列女四目,自纂沿革、职官、选举、舆地、建置、学校、祠祀、武备、古迹、艺文、宦绩十二目。于次年纂成《新辑皋兰续县志稿》。甘肃学政胡景桂阅后,认为是编多沿旧志,考证虽精,体裁未尽善,建议国常“续修以沿其例,不若重修以弥其阙”。遂“共订凡例二十条”,就正于杨昌浚。杨认为纲目秩然,简详得当,亟命国常依次排纂,“凡旧志之是者,从之;误者,正之;缺者,补之;纷者,理之;僭者,删之”,阅十八月脱稿。1917年,由张国常学生刘尔炘通过陇右乐善书局,在甘肃政报局石印发行。
是志为通纪体志书,将纵横数百里,上下两千年,今兰州市城关、七里河、安宁、西固五区,皋兰县全部,白银市城区及景泰县、榆中县、永靖县、永登县毗邻兰州部分地区(以上地区为清代皋兰县的属地)的事物囊括志中。张维《陇右方志录》称此志:“分图、表、志、传四纲,以类相从,有条不紊,旧志讹误,订改无遗。又始立方言、金石两目,义例精严,文词渊雅,吾省名志也。”
每一篇县志都是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见证和记录,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提供重要参考和借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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